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不動產,4種申報書填寫方式,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年度5月1日開跑,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也因應作相關修正,新增附表第C1-1頁及第C1-2頁,便於營利事業填報。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之房地適用何種稅制,申報書又該怎麼填寫?該局說明,出售房地之損益應填報於申報書第1頁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但如屬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買賣等為業,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則計算於營業淨利,另依房地取得日、交易日及是否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須再填寫以下申報書頁次(欄位),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為舊制課稅範圍,若屬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其利益(損失)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減除(加回)。
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申報方式為合併計稅及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C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並將「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58欄減除。
三、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區分為下列2種方式:
(一)屬一般交易,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二)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申報方式屬合併計稅及報繳,須填寫申報書第C1-2頁,計算方式同第C1頁。
該局進一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之損益,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免填報第C1-1頁及第C1-2頁,惟仍須將房地交易所得(損失)填報於申報書第1頁第40欄或第48欄(或營業淨利),再於第134欄減除(加回),並將第134欄金額填入申報書第9頁第22欄【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應分配盈餘減除第22欄金額後,列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者,於110年度交易之房地,無論屬舊制、房地合一稅1.0或房地合一稅2.0範圍,皆應於111年5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合併報繳,並請留意上揭填報方式,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損益,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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