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110年12月29日經總統公布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案於今(29)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本(110)年12月31日生效施行。本修正條文明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下稱當沖現股),於出賣時,續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5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本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本次修法後,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千分之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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