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1216新聞稿 購買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已免徵貨物稅,不能再適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


民眾購買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因已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該車種應徵之貨物稅,不能再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最高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租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舊車登記期間、出廠年限及新舊車主為本人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規定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又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因此,民眾購買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因已免徵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不能再適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

至於購買新電動小客車之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除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亦可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規定;但該新電動小客車應納貨物稅如低於5萬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新電動車輛之貨物稅減稅優惠期間原本只到今(110)年12月31日止,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鏈發展,行政院已依同條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實施年限4年(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民眾未來在延長實施年限內,購買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因免徵貨物稅,不能適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退稅規定,但仍可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原已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之貨物稅。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