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0319新聞稿
個人持有2年內之房地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房地合一所得稅可適用較低稅率
納稅義務人胡先生來電詢問,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108年6月間購買之房地於110年1月間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已在110年1月4日領取房地權利移轉證書,胡先生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稅率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該房地如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且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納稅義務人都必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惟房地如係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其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
該局指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率會因房地持有期間長短而有不同稅率,如持有房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是45%;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如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則可適用較低稅率20%。
該局以胡先生為例說明,胡先生於108年6月購入房地並於110年1月遭拍賣,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範圍,因此,不論拍賣結果有無所得,胡先生都必須在110年2月3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且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依規定原應適用稅率35%,但胡先生因無力清償債務,致該房地遭拍賣,依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適用稅率20%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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