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0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1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1年2月11日(星期五)至20日(星期日)。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1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1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6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1年2月11日至20日(該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以21日為繳納期間之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已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