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五、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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