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遭受豪雨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致不能出售或消滅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