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其取得之報酬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經核准者,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該收入中如有屬權利金性質者,不適用前述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行業類型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種。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包含商標使用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其中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而商標使用授權費1,000萬元屬權利金收入則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規定,「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原則第6點規定,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二者所得屬性有別。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請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如服務內容涉及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