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抑制預售屋炒作,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條文修正規定(房地合一稅2.0)業於110年7月1日上路,將預售屋交易亦納入房地交易適用之範圍。修法前個人出售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只要在交易次年5月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則視同為房地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依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至15%稅率分離課稅,不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喔!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於109年8月1日向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500萬元,嗣於110年8月31日以6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轉售給B君,因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則A君應於交易日110年8月31日之次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0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36.9萬元【〔成交價額600萬元 - 可減除成本500萬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18萬元(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上限30萬元)〕 × 持有期間2年內稅率45%】。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您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權利,務必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