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期限再延長2年,請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為之,以免喪失退稅權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宣布消費者購買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將延長至112年6月14日,減稅優惠延長2年,民眾購買節能家電除省下電費,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一舉兩得,惟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須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無法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於109年1月14日購買之節能電冰箱1台,應於109年7月14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09年9月30日始提出申請,致遭否准退稅。A君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購買時店員未告知有申請期限,請通融其一時疏忽並准予退還貨物稅額云云,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其申請退還貨物稅已超過法定6個月,國稅局否准A君退稅申請並無不合,已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民眾,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時,應注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期限,且所購買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於「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時,須屬「經濟部能源局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1級或第2級者,方符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額之要件。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