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健保


發表於2017-03-16

 投保單位僱用外國籍員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由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未從事工作者,依規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公司如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於所僱勞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不能只加健保不加勞保;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投保單位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本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而且員工的保險效力必須從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勞工保險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因此試用員工仍應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本局辦理。

投保單位如即將歇業,未再繼續僱用員工,請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當日填具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手續。受僱員工均已離職退保,僅餘負責人1人處理善後事宜時,該負責人已不具備雇主身分,得申報退保。

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2份,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並分別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證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2份:

1. 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無工廠登記證者,得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3. 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4. 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5. 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效證明文件。

6. 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7. 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8. 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9. 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身分證影本,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應檢附聘僱許可文件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一式2份,檢附變更核准函及變更後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及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2份辦理變更。